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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4座变电站债务谁买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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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4座变电站债务谁买单


昨日上午,惠州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与省财*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和中国南方电广东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锋”。据了解,这是惠州代表团历年来首次在省人代会上提出询问。


存在问题:泰美建变电站负债超过1500万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广东省经济快速发展,但电力建设资金严重缺乏,为此,省*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电建设。当时,110KV及以下变电站建设项目,由各地自行筹集资金进行建设。我市博罗县泰美110KV变电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起来的。在博罗县与泰美镇情况类似的还有园洲、龙溪、湖镇等3座变电站。


据侯迎春代表介绍,1993年,泰美镇与博罗县供电分公司(前身为局)签订了承建泰美110KV变电站的合同。泰美镇征地2.5万平方米动工建设变电站,并于1995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经结算,变电站工程总投资额为1560万元(不含土地及三通一平款)。在建设至投产时,泰美镇除了在1995年支付县供电分公司建站款380万元,其余资金均由县供电分公司垫付。因此,博罗县供电分公司要求泰美镇以贷款方式逐年还贷。


1999年开始,博罗县供电分公司将泰美镇良田河水力发电站(年纯收入180万元)抵押作为偿还贷款。2001年10月19日,泰美镇与博罗县供电分公司正式签订了还款协议。从此,博罗县供电分公司从发电站的上电费中每月扣除电费收入。据统计,从1993年建变电站开始至2005年10月,泰美镇前后已付和被扣除上电费共近1400万元偿还了县供电分公司,仍有170多万元尚未付清。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根据《印发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供电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经贸2000年第350号)及《广东省农村供电资产接收实施意见》(粤财企2002年第195号)有关规定,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供电资产原则上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供电企业管理。随后,博罗县泰美110KV变电站交付博罗县供电分公司管理和使用。


代表们认为,像博罗这4座镇变电站的情况在全省具有普遍性,由于很多镇的经济并不宽裕,变电站是自筹资金建设的,多年来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还有一部分镇是向群众集资的,现在也没办法归还,群众意见很大。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划归供电部门管理,其收益也归供电部门,就等于农民贷款买猪苗养大后,凭一纸文件,就无偿交给了养猪场卖钱,农民还要继续还贷款,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建议*府及有关部门就此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尽快制订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明晰产权、债权。


观点“交锋” 省经贸委、省国资委:


我们没相关职能 电公司:按*策办事


代表:我们在河中间两头不靠岸


侯迎春、何玉兰、刘容柏代表:


关于博罗4座变电站的产权债务问题,从2004年开始,我们两次提出了建议,至今已经两年,除了省国资委一个办理意见外,没见到相关部门就此采取任何的实际措施来解决。 省经贸委副主任刘晓捷:


省经贸委的职能涉及到电力这一块主要是从宏观上对电力资源进行调配调度,一些具体的职能不属于省经贸委。代表们反映的问题不是个案,在全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电力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问题,应该本着慎重、全面、稳妥,以及符合经济利益格局的要求处理,避免引发连锁反应。 省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吴东文: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广东电公司已经划为南方电下属企业,换言之,广东电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出资人职责都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是在2004年挂牌成立的,虽然作为代表建议的主办单位,没有具体参与我省的电力体制改革和*策的制定,省国资委很难就此提出对策。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我们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是国家*策的执行者,*府依法行*,企业也要依法办事。对博罗变电站的问题,我们是按*策办事,*策规定怎么办,我们企业就怎么办。 侯迎春代表:


部门说自己没有相关的职能,电公司说自己是按*策办事,这等于把我们撂到了河中间,两头不靠岸。到底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单位解决这个问题?总得给我们一个说法。 刘容柏代表:


既然博罗变电站的问题不是个别问题,而是涉及全省,这就说明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更要重视解决,为什么过了这么多年,提出了这么多次意见,一个部门推一个部门,谁都说没责任。问题得不到解决,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如果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答复,我愧对家乡人民。


“变电站被划走却要偿还建设贷款,等于贷款把猪养大却给养猪场无偿拉走”


周卫平代表:


依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博罗4座变电站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形式由县供电企业管理,打个比方,这相当于农民贷款买了一头猪苗,辛苦劳作把它养大等着卖钱,而*府的一个文件就要把它送给养猪场了,农民还要继续还贷款,这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 [page_break] 刘容柏代表:


当时建设变电站的时候,有些镇由于财力不足,有一部分建设资金是向群众集资的,现在群众的意见很大。郑永和代表:


自筹资金建变电站的镇本身经济就不宽裕,现在变电站给了别人,还要继续偿还建设贷款,使镇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秋生代表:


说是“自愿上交”,其实是不自愿的,地方投入几百上千万搞一个变电站,电力体制改革了,如不上交,每年还要花几十万元的管护费,上交了还要自己还贷款,这等于地方投资、部门收益。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作为企业,我们没有职能和权力改变国家关于变电站“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策。


“不能以有文件为由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侯迎春代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变电站划拨后,其债务应视情况以电价补偿、协商或其他形式处理,但没有哪个部门单位出来协调解决,博罗4个镇也没有享受到这一*策。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后,我省电力实行“两改一同价”,减轻了农民负担,也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上这些自建变电站的乡镇已经受益。 侯迎春、叶东强代表:


农村电价实行“同同价”是面向全省农村的*策,自建变电站的乡镇并没有独自受益,但却要继续偿还建设资金贷款,我认为这是责任与义务不相配,是对他们的不公平。有些单位不能以有文件为由,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电价的制定权一直是在*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在企业。如果*府出台相关优惠*策,我们一定会执行。


债务归属电公司:新债旧债各自负责省财*厅:原文件仍有效代表:债务应由供电部门偿还


周卫平代表:


按照国务院和省*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国资委的办理意见,在1998年10月4日之前发生的债务由变电站的所有者即博罗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偿还,之后发生的债务由原镇(乡)的电管站主管部门负责。博罗4座变电站的情况属于前者,应由变电站的所有者即博罗县供电部门偿还。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按我个人的理解,1998年10月4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应由当地*府负责处理,之后发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变电站的产权移交电力部门后,新发生的债务就由电力部门负责。 周卫平代表:


我认为您的理解跟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省国资委的办理意见是相反的。 广东电公司财务部孙宏兵:


我认为那是对文件的曲解! 省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吴东文:


省国资委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意见,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整理出来的。电力部门近几年进行了多次改革,文件提出“1998年10月4日之前发生的债务由变电站的所有者即博罗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偿还”,当时省供电公司还属于广东省管理,尚未改为中央企业,所以有这样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的核心问题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策是有了,关键是怎么抓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如果有*策解释不清楚的地方,有关部门要负责解释清楚;在操作层面,如果操作不下去,我们也会提出来。 省财*厅工贸发展处处长危金峰:


我们很明确地告诉您(周卫平),《广东省农村供电资产接收实施意见》是有效的。这个《意见》是经省有关部门会签,并经省*府讨论同意的。


期待答复 “明确主办单位,研究解决办法,尽快答复代表”


叶东强代表:


如果问题在广东省内无法解决,建议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何玉兰、刘容柏、侯迎春代表:


我们也不期望问题能马上得到解决,但最起码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们究竟以后该找哪一个部门解决问题,让我们可以进一步跟踪。请给我们一个答复,也给群众一个交待。 周卫平代表:


*府出台*策要保持*策连续性,维护*府的公信力,不能把负担转嫁给地方和群众。 郑永和代表:


这件事情虽然比较复杂,但事实是清楚的,也有*策文件的依据。我认为“慎重”处理也要处理,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代表的建议和询问,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回个文了事。建议在省*府没有改变代表建议主办单位之前,仍然由省国资委牵头办理代表建议;在办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策规定和慎重处理、认真解决的原则,研究解决问题方法,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在本届代表的任期内负责任、明确地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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